汉朝规定,刺(ci)史只能(neng)纠察秩比(bi)(俸禄(lu)/工资)六百石(shi)以上的官员,不允许刺史问难下(xia)级官吏。刺(ci)史所纠察的范围,也(ye)只能以六条(tiao)诏书为限。如(ru)果刺史纠劾超出(chu)诏书范(fan)围(wei),不(bu)但不能纠(jiu)劾成功,自己还要以越职(zhi)的罪(zui)名(ming)被(bei)罢免(mian)。可见此时(shi)的(de)州还(hai)只是行政监察区域,不是一(yi)级行政(zheng)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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